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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泰岳财务信披不准遭责令整改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8号)显示,经查,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神州泰岳”,300002.SZ)以前年度开展的部分计算机硬件购销业务会计核算依据不充分,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存在缺陷,导致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对神州泰岳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神州泰岳应当在收到北京监管局监管措施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更正相关财务信息,并向北京监管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神州泰岳务必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9号)显示,经查,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前年度开展的部分计算机硬件购销业务会计核算依据不充分,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存在缺陷,导致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王宁、李力、万能、林红分别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对王宁、李力、万能、林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王宁、李力、万能、林红应当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提高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避免再次发生违规行为。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首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00002)。公司业已形成以运维管理、移动互联网运营服务为主业的业务格局。运维管理领域,公司密切跟踪国内信息化建设和互联网发展趋势,深度开发并创新,为电信、金融、能源等大中型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运维管理解决方案及服务;移动互联网运营服务领域,作为中国移动的战略合作伙伴,公司为中国移动的“飞信”、“农信通”、“动感求职”等移动互联网产品提供开发和全方位运营服务。

李力2007年7月至2018年9月担任神州泰岳总裁,2018年10月至今担任副董事长,李力为神州泰岳第一大股东,持股9.06%。王宁2007年7月至2021年2月担任神州泰岳董事长兼公司董事,王宁为神州泰岳第二大股东,持股4.88%。

林红2016年5月至2020年9月担任神州泰岳财务总监,2016年5月至今担任副总裁。万能2007年7月至2016年5月担任神州泰岳财务总监兼公司董事,万能为神州泰岳第七大股东,持股1.7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参加培训;

(六)责令定期报告;

(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八)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

(九)限制股东权利(如限制行使表决权等);

(十)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或者责令暂停、停止收购活动);

(十一)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标签: 神州泰岳 财务信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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