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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南通中支2宗违法副总遭罚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33、34号)显示,经查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南通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列社区活动经费

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下辖38家EA门店于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各门店保费收入3578.93万元,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支付给各门店的社区活动经费合计108.18万元(该活动经费与各门店保费收入挂钩,约为门店总保费的3%)。各门店向华泰财险南通中支申请报销社区活动经费时未提供所购活动物品发票,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对品牌宣传和业务宣传等社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108.18万元的社区活动经费对应的社区活动实际均未发生,该费用实际用于各EA门店的业务拓展。

二、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管理

华泰财险南通中支未向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和EA门店主发放保险销售人员执业证书。华泰财险南通中支员工韦某于2020年5月31日离职,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为其办理执业登记注销;门店店主李某于2019年6月5日退店,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为其办理执业登记注销。

2017年4月14日至今,俞小飞任华泰财险南通中支负责人,参与了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的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负管理责任。

综上,上述虚列社区活动经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南通监管分局决定对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俞小飞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管理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决定对华泰财险南通中支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30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29日,注册资本30亿人民币,为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君正集团”,601216.SH),持股比例12.29%。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3年3月6日发布的《江苏保监局关于核准俞小飞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俞小飞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标签: 华泰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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