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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业智能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 涉及技术开发等13个问题

9月17日,资本邦了解到,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景业智能”)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

在科创板首轮问询中,上交所就景业智能核心技术及先进性、生产模式与核心技术、主要客户及市场地位、业务模式、股份支付、技术开发等13个问题进行问询。

关于核心技术及其先进性,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核心技术的来源,研发过程,列示主要研发人员、研发费用、研发开始及完成时间;2015年成立即研发出第一套核工业智能装备的合理性;(2)核工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与普通工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相比主要的技术门槛;发行人相关核心技术是否仅适用于核工业智能装备及机器人;如否,是否为智能装备及机器人行业的通用技术;(3)相关核心技术具体体现的生产环节,先进性衡量指标及同行业比较情况,分析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先进性;(4)“填补了国内空白,技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具体依据,相关鉴定的背景,是否仅针对发行人研究成果;进口替代的具体依据;(5)委托研发及技术服务的内容,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主要由合作研发形成,是否与客户或其他单位共有。

景业智能回复称,2015年公司成立后承接的第一个项目是航天科技集团单位一的G**智能控制与自动化系统集成项目,该项目主要为研制核工业某工艺流程远程操作智能化生产线的样机,是以工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技术和工艺流程智能控制技术为基础,将智能制造技术探索应用于核工业的项目,在样机上并不需要满足核工业的相关特殊技术要求。智能制造技术是公司创始技术团队的强项,完全具备承接该项目的能力。公司团队于2015年8月开始与航天科技集团单位一进行项目技术对接,明确技术需求,开展整体方案设计和详细机械结构设计;2015年9月进行项目机械出图,控制系统详细设计和出图,并实施项目采购、加工;2015年10月进行项目装配调试,并完成源地验收;2015年12月,完成设备交付验收。

技术团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挥技术实力和设计能力强、过往经验丰富、项目组织实施高效等优势,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该核工业智能装备样机的研制,并顺利交付客户。

公司2015年设立时技术团队主要成员在技术背景、过往经验方面,已经具备智能装备产品的研发能力和制造交付能力。

综上所述,发行人于2015年成立即研制出第一套客户要求的核工业智能装备样机具有合理性。

核工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与普通工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相比,两者的相似点为两者均属于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的范畴,其部分基础组成部分如驱动装置、末端执行器、控制器等,存在相似之处,但核工业放射性特殊应用环境和工艺要求对核工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提出了近乎严苛的特殊要求,使其技术门槛相比普通工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更高。

特种机器人运动控制技术、无传感智能控制技术和运动控制热备冗余技术是核工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区别于普通工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的技术门槛之一。

公司的核心技术可分为核工业系列机器人技术、核工业智能装备技术和数字化工厂三大类共八项,其中核工业系列机器人技术和核工业智能装备技术两大类是针对核工业特殊应用环境的要求而研发,只适用于核工业系列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品,不属于智能装备及机器人行业的通用技术;而数字化工厂技术主要针对智能制造、工厂数字化需求而研发,既可适用于核工业装备,也适用于非核工业装备,属于智能装备及机器人行业通用技术。

公司核心技术的多项先进性衡量指标达到或超过同行业或同类型产品,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具有先进性。

关于股份支付,根据申报材料,2018年度至2020年度,公司共实施三次股权激励,公司实际控制人来建良、部分原被激励对象将其持有的一米投资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员工,公司按照相关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时点分别计入股份支付费用,公允价值确定依据为近期投资者入股价格。而员工持股平台一米投资实际入股时间为2017年6月,入股价格为:实缴部分1元/注册资本,未实缴部分0元,以注册资本定价。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部分原被激励对象”的具体情况,2017年6月员工持股平台一米投资入股时是否存在应确认未确认的股份支付,如是,说明具体影响。

景业智能回复称,上述原被激励对象在2017年12月、2018年5月取得股权时,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公司以外部投资者入股价作为公允价格,将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高于实际支付对价的部分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2019年11月,金杰峰将其持有的一米投资部分出资转让给谢江生,朱艳秋将其持有的一米投资部分出资分别转让给陈佳、赵素新,主要系部门内部人员工作内容调整,金杰峰将部分工作内容转交谢江生,朱艳秋将部分工作内容转交陈佳、赵素新,故金杰峰、朱艳秋分别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谢江生、陈佳和赵素新。叶国伟、张宝因离职分别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刘兆龙、郭湖兵。

上述受让人员受让原被激励人员持有的股权时,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按同期外部投资者入股价作为公允价格,将其受让股权的公允价值高于实际取得成本的部分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综上,公司在上述原被激励对象取得股权时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原被激励对象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高于其支付对价的部分确认为股份支付费用;在原被激励对象将股权转让给其他员工时,公司也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将受让人员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高于其支付对价的部分确认为股份支付费用。“部分原被激励对象”取得股权和转让股权均已确认股份支付费用,不存在应确认未确认的股份支付。

2017年6月,何再兴将其持有的公司1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150万元,未实缴)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一米投资,一米投资取得公司15%的股权。

一米投资受让何再兴股权属于小股东何再兴的股权退出行为,与公司获取员工提供的服务无关,一米投资入股时,员工共计持有一米投资出资额5元,仅为设立合伙企业需要而持有。因此,一米投资入股时不存在应确认未确认的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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