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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浪车联拒回问询函实控人收警示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日前公布了关于对赛浪车联汽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1〕035号)。经查明,赛浪车联汽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赛浪车联”,832844)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12月10日,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在全国股转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关于对赛浪车联汽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问询函【2020】第42号),对公司股权转让、资金占用及股票推介事项进行公开问询。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对问询函的回复时限要求,赛浪车联应于2020年12月18日前将说明材料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已于2020年12月21日向公司出具告知函。截至目前,赛浪车联仍未对问询函进行回复,亦未配合提供其他说明文件。

赛浪车联拒不回复问询函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刘顺钊、时任董事会秘书范敏未按要求回复公开问询,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赛浪车联汽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刘顺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范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全国股转公司指出,赛浪车联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要求回复公开问询。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赛浪车联的主营业务是向准备设立汽车后市场门店的客户以及老门店重建提供门店建设和运营的整套服务,成立于2007年2月2日,,注册资本1800万人民币。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在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832844,主办券商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7月1日起被停牌。

赛浪车联2019年三季报显示,刘顺钊2015年2月12日起任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刘顺钊目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41.8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6.77%,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此外,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为范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相关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六条: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查,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问题的,可以采用要求说明、公开问询等方式,要求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回复,并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主办券商应当对挂牌公司的回复进行审查。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就信息披露相关事项依据自律规则及挂牌协议的规定对挂牌公司、主办券商进行检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九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一)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构成虚假记载的;

(二)通过信息披露文件作出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构成误导性陈述的;

(三)信息披露文件未完整记载应当披露的事项,或未按照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构成重大遗漏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

(五)对外提供未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未以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拒不更正已披露文件差错、修正已披露财务数据,或者更正已披露文件产生较大影响的;

(七)未按要求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的要求,或者公开问询的;

(八)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无法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拒不履行本规则规定的信息报备义务;

(十)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挂牌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的,全国股转公司将给予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公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或业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标签: 赛浪车联 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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