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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诚三项违法违规遭罚594.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1月11日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银管罚〔2021〕1号)显示,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金诚”)因存三项违法行为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94.5万元。

处罚信息显示,东方金诚主要有以下问题:1.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2.违反独立性要求;3.违反评级作业的一致性原则。刚猛对于东方金诚上述前两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记者注意到,此前,东方金诚还因存在违规行为,被暂停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3个月。

2020年12月1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网站发布的自律处分信息显示,东方金诚作为信用评级机构,在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提供信用评级服务过程中,存在多项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依据相关自律规定,经2020年第16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对东方金诚予以警告、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3个月(暂停业务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债务融资工具评级业务);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对时任总经理金永授予以通报批评;对评级总监刚猛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评级项目组长高路予以诫勉谈话。

东方金诚官网显示,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为1.25亿元,控股股东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天眼查显示,东方金诚法定代表人为崔磊。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企业信用征集、评定;企业信用数据管理;信用风险管理;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估;企业及金融机构综合财务实力评估等。

标签: 东方金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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