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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景园林年报4宗违规 中审众环会计所遭监管谈话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锐、宿金英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会计所”)及张锐、宿金英在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景园林”,603778.SH)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众环审字〔2020〕630198号)执业中存在重要性水平方面、应收账款审计方面、建造合同收入审计方面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审计方面4宗违规问题。

一、重要性水平方面

一是未根据调整后的重要性水平相应调整审计程序。在计划审计工作中,乾景园林审定税前利润较未经审计数据降幅较大,中审众环会计所及张锐、宿金英对重要性水平进行调整,但在确定重大账户和进一步审计程序时,仍使用调整前的重要性水平。二是在集团审计中未运用组成部分重要性水平。中审众环会计所及张锐、宿金英对各组成部分均分配了重要性水平,但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执行重大账户及披露的审计程序时,未见对组成部分审计的考虑。存货、收入及成本等重要科目数据均列示于合并底稿,在集团层面执行相关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应收账款审计方面

乾景园林与兰州某公司相关项目结算金额存在分歧尚在诉讼过程中,就对该公司的应收账款及预收账款对抵4233万元,并转回信用损失准备1270万元。中审众环会计所及张锐、宿金英认可上述会计处理,但未取得合同中约定的进度付款证书,且未获得对方公司确认,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建造合同收入审计方面

某固定造价合同项目金额为9692万元,乾景园林以合同金额作为预计总收入,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中审众环会计所及张锐、宿金英考虑到该项目存在减值迹象,以实际成本加成10%替代预计总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5320万元。该项目存在减值迹象,合同金额无法全部收回,属于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但是合同成本能够收回,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中审众环会计所及张锐、宿金英所做的审计调整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符。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审计方面

乾景园林原计划收购某新三板挂牌公司57.38%的股权,已支付25%股权转让款1.80亿元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双方协商将该笔投资变更为仅收购25%股权,变更后的投资协议于2020年1月签订。乾景园林根据收购该新三板挂牌公司57.38%股权的评估报告确认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400万元。中审众环会计所及张锐、宿金英未关注评估报告非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未说明使用该评估结论但未使用挂牌交易价格调整公允价值的原因,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中审众环会计所及张锐、宿金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中审众环会计所及张锐、宿金英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中审众环会计所首席合伙人、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于2020年12月28日14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接受监管谈话。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乾景园林于1995年始创于大连。2002年11月15日,乾景园林公司总部在北京成立,2015年12月31日,公司于上海股票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3778)。乾景园林主要从事园林工程施工、园林景观设计、苗木种植和园林绿化养护等业务,主要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园林绿化的综合服务,包括地产景观、市政绿化等园林景观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与养护业务以及苗木种植。

中审众环会计所成立于2013年11月6日,注册资本3900万人民币。中审众环会计所是中国品牌会计师事务所前十强,中国上市公司雇主最佳审计机构前十强事务所。截至2017年10月,中审众环会计所常年服务的A股上市公司、大型央企、新三板等核心企业500余家。中审众环会计所管理总部位于北京,是我国中西部地区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是目前注册地在我国中部,唯一具有证券、期货、金融、大型国企审计等高端业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在审计过程中已识别但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是否重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对于组成部分财务信息,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由其亲自执行或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代为执行的相关工作的类型。集团项目组还应当确定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八条:在确定对合并过程或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拟执行的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如果预期集团层面控制运行有效,或者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提供认定层次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集团项目组应当测试或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测试这些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九条:就集团而言,对于具有财务重大性的单个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或代表集团项目组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该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条:对由于其特定性质或情况,可能存在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或代表集团项目组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下列一项或多项工作:(一)使用组成部分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二)针对与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相关的一个或多个账户余额、一类或多类交易或披露事项实施审计;(三)针对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实施特定的审计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一条:对于不重要的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应当在集团层面实施分析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二条:如果集团项目组认为执行下列工作不能获取形成集团审计意见所依据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采取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措施:(一)对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的工作;(二)对集团层面控制和合并过程执行的工作;(三)在集团层面实施的分析程序。集团项目组应当选择某些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对已选择的组成部分财务信息亲自执行或由代表集团项目组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下列一项或多项工作:(一)使用组成部分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二)对一个或多个账户余额、一类或多类交易或披露实施审计;(三)使用组成部分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阅;(四)实施特定程序。集团项目组应当在一段时间之后更换所选择的组成部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三条: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审计,集团项目组应当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以识别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集团项目组参与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受其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所了解情况的影响,但至少应当包括:(一)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或组成部分管理层讨论对集团而言重要的组成部分业务活动;(二)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讨论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三)复核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识别出的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备忘录的形式,反映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针对识别出的特别风险得出的结论。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四条:如果在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相关工作的组成部分内,识别出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针对识别出的特别风险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恰当性。根据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了解,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参与进一步审计程序。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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