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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

6月1日起,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这些行为将被记12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将被暂停检验业务并接受整改。

据了解,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细化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评价标准,制定的记分体系。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记分总分值为当年历次记分的累计值,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1分。记分总分值为当年历次记分的累计值。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

记分制管理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及车管所依法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记分制管理。各部门将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环保驻场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发现并查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办法》中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等,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的两种问题;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管理的6种问题;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因人为因素导致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真等,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管理的7种问题,一经发现将被记12分。

《办法》规定,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超过11分的(即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达到或者超过12分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检验业务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责令整改情况报给实施记分的部门和市市场监管局。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记者王薇)

标签: 北京 机动车 检测机构 分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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