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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两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改革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到2025年,全省高新区总数达50家;将试点赋予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省级经济管理权限逐步在国家高新区和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新区推广复制……5月25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快改革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排兵布阵”。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省高新区总数达50家,实现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全覆盖,其中国家高新区达10家以上;高新区研究与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5%以上,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20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占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的50%以上。到2035年,郑州、洛阳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建设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型特色园区,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产品,全省高新区创新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成为全国重要的创新高地和区域创新增长极。

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下一步,如何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提出,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支持高新区探索新型治理模式。全面推进以“全员聘任制、绩效考核制、薪酬激励制”为核心的体制机制改革,允许高新区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自主设立、调整工作机构,精简综合事务部门,加强业务职能部门,健全党建工作机构;优化内部管理架构和管理流程,提高运行效率。

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制度,依法赋予高新区相应的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等省级和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将试点赋予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省级经济管理权限逐步在国家高新区和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新区推广复制。深化高新区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提升高新区发展水平

《实施意见》提出,下一步,要提升高新区发展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建设科学城,通过分园、飞地等形式将区外科学城整体纳入高新区管理范围。鼓励高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外包等方式,探索市场化建设、运营、管理和园区服务新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在高新区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在高新区建设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和智慧园区;坚持生态、生产、生活融合,完善科研、医疗、教育、文化、金融等公共服务配套,实现产城融合,将高新区打造成为宜创宜居宜业的新城区。

此外,优化高新区布局。郑州、洛阳、新乡国家高新区作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要对标国内外先进园区,加快体制机制改革、政策先行先试,发挥创新驱动引领示范作用,建设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验区;其他国家高新区要坚持高质量发展标准,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成为区域创新发展增长极。支持符合条件、有优势、有特色的省级高新区争创国家高新区,提升高新区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依托产业集聚区等各类园区,布局建设省级高新区,引领支撑县域经济创新驱动发展。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实施意见》明确,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优先安排高新区创新项目、平台建设用地;高新区所在地政府要统筹考虑用地需求,优先保障高新区发展建设用地空间和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鼓励支持高新区推行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政策,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依法依规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创新创业等产业载体。强化高新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强度、亩均税收、投资强度、建成率和人均用地指标整体控制,提高平均容积率,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调区、扩区及升级。支持高新区加快消化处置批而未供、闲置及低效等存量土地,对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较多的,可给予用地指标奖励。积极推行在高新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建立评价激励制度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评价激励制度。鼓励国家高新区争先晋位,对年度综合评估位次上升的国家高新区给予表扬。建立健全省级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统计和动态监测评价体系,对评价位次上升的省级高新区给予表扬,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予以约谈、通报;对连续3年考核结果较差的予以撤销、退出省级高新区行列。充分运用评价考核结果,在事前绩效评估的基础上,统筹科技专项资金对评价位次较好的给予奖励,对位次靠前的省级高新区优先推荐创建国家高新区。(记者 李娜)

标签: 河南 改革创新 开发区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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