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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人寿大庆中支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违法遭罚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庆银保监罚决字〔2021〕4、5号)显示,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大庆银保监分局对其罚款12万元。

王超对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大庆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资料显示,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CNPC)和意大利忠利保险有限公司(ASSICURAZIONIGENERALI)合资组建。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并首批获得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经营资质。此外,中意人寿通过其子公司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固定收益类投资、权益类投资,项目投资及境外委托资产管理等业务。

2016年9月,中方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50%股权无偿划转给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油资本有限”)。中油资本有限为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油资本”,000617.SZ)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标签: 中意人寿大庆中支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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