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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隼资本承诺保本等6宗违规遭公开谴责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网站25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1]3号显示,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隼资本)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承诺最低收益,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部分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等情形。上述情形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红隼资本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王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现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拟对王健予以公开谴责。

资料显示,红隼资本于2014年1月8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王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投资顾问;投资兴办实业等。公司股东为深圳市红隼控股有限公司、王健,持股比例分别为51%、49%,王健持有深圳市红隼控股有限公司90%股权。

相关法规:

《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私募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私募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办法》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标签: 红隼资本 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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