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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鹏食品信披违规收警示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近日公布的关于对甘肃巨鹏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明,甘肃巨鹏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巨鹏食品”,832332)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年10月14日,巨鹏食品控股股东张琇灵所持巨鹏食品股份3668.00万股(占巨鹏食品总股本比例40.00%)被司法冻结,包括本次冻结股份在内,如果全部被冻结股份被行权将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2019年12月25日,巨鹏食品补充披露上述股份被冻结事项。

巨鹏食品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会秘书方凡梅未及时查询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信息,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巨鹏食品及方凡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巨鹏食品及方凡梅应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巨鹏食品及方凡梅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全国股转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对于上述惩戒,全国股转公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巨鹏食品于1999年10月25日在甘肃成立。张琇灵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方凡梅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截至2019年12月31日,张琇灵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40.00%。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在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832332,主办券商为信达证券。2019年11月21日,主办券商变更为大同证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2019年12月25日,巨鹏食品披露《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显示,公司股东张琇灵持有公司股份3668.00万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40.00%。在本次被冻结的股份中,2992.50万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675.50万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该司法冻结期限为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公司表示,所涉及的股份是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包括本次冻结股份在内,如果全部被冻结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19年11月21日,巨鹏食品披露《变更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公告》显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1月21日出具了《关于对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自2019年11月21日起,主办券商由信达证券变更为大同证券,由大同证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八条: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挂牌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精选层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则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

(五)责令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十二)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十三)暂停证券账户交易;

(十四)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通过监管工作提示等方式对其进行提醒教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标签: 违规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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