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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9月18日,证监会重新召开例行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行为,加强内幕交易综合防控,证监会对2011年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登记管理制度》),并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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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摄影:吴晓璐

常德鹏表示,《登记管理制度》主要修订内容有五个方面:一是完善标题。考虑到上市公司已经普遍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重在完善和落实,将标题修订为“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去掉“建立”两字。

二是落实新《证券法》规定。根据新《证券法》,进一步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三是压实上市公司防控内幕交易的主体责任。规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要求上市公司根据重大事项的变化及时补充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是强化证券交易所在内幕交易防控方面的职责。授权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信息及时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享。

五是明确中介机构的配合义务。要求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相关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标签: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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