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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正式实施

记者20日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支持单体药店加盟连锁企业,是《办法》的一大亮点。

允许直营连锁门店之间调拨药品

据介绍,药品零售连锁是指由同一总部管理,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即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简称“七统一”),实现规模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的药品经营方式。《办法》明确了连锁总部对药品购进、存储、配送、销售等全程管理的责任,加大对连锁总部落实管理责任的监督,提高药品经营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据了解,《办法》的修订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既考虑对市场发展新变化的包容,又考虑药品经营安全的保障。如《办法》规定,“经连锁总部同意,同一连锁企业的直营店之间可以调拨药品(冷冻冷藏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除外)。药品调拨过程应当符合药品储存、运输要求,所调拨的药品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真实记录药品来源和去向,确保药品可追溯。”《办法》既允许直营连锁门店之间调拨药品,又禁止储运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药品不得调配,在两个方面做了比较充分的权衡和融合。允许直营门店之间调拨药品等举措,有利于降低连锁企业药品流通的成本,推动药品网络销售加快发展,方便消费者购药。

加盟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广东省药品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严振指出,《办法》着重强调对连锁经营这种行为、方式的予以明确,其中,认可加盟行为并明确将遵循“七统一”管理规定加盟店纳入零售连锁门店管理,是《办法》修订的核心和创新。《办法》鼓励药品零售规模化经营,降低市场经营成本,提供优质药学服务等政策,有利于推进连锁企业的快速发展。同时规定,连锁总部必须对配送的药品渠道、安全负责、符合“七统一”规定等,以防范药品零售企业野蛮生长、无序竞争,引导药品零售产业持续、健康的高质量发展。

一旦单体药店加盟连锁企业销售不合格药品的,由谁承担责任?据了解,《办法》规定,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确保药品来源可溯、储运可控、去向可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依法对连锁企业药品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单体药店加盟连锁企业后,应当按照规定实施“七统一”管理规定。如加盟店的药品由连锁企业统一配送,加盟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如果出现销售不合格药品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据产品来源,不合格项目原因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法律责任。

标签: 广东省药品零售 连锁经营 监督管理办法 加盟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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