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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份下调应急响应等级 集中精力抓好疫情防控工作 依法落实差异化精准防控策略

多省份下调应急响应等级专家指出

依法落实差异化精准防控策略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邹荣在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按照此次会议和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时提出的要求,接下来的疫情防控工作,既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疫情蔓延,也要抓紧经济社会秩序恢复,而协调两者关系的关键在于“完善差异化防控策略”和“落实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策略”。

值得注意的是,已有多地开始实行差异化防控、精准防控——近日,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全国多地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响应等级进行了降级调整。截至2月24日24时,已经有8个省份调整了应急响应等级。其中,广东、山西、江苏由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调整为Ⅱ级响应,甘肃、辽宁、贵州、云南、广西由Ⅰ级响应调整为Ⅲ级响应。

“我国法律已经明确了差异化应对机制,各地疫情也存在差异性,这就要求各地依法落实差异化、精准防控策略。因此,按照依法防控的总体指导思想,需要尽快区分不同地区,逐级有序地降低应对等级,直至全部解除应急机制,使得疫情防控回归到传染病防治法所调整的日常状态。”邹荣说。

无差别粗放应对策略不可持续

1月29日上午,西藏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至此,31个省份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

“抗疫之初,31个省份无差别地启动了Ⅰ级响应机制,这种无差别,不仅表现在省际之间,还意味着在全省区范围的各个地区,都实施Ⅰ级预案。事实上,无论是各个省之间还是省内各个地区之间,疫情是有较大差别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当初这种无差别启动Ⅰ级响应机制的做法,并没有做到精准防控、差异化防控。”邹荣说。

邹荣指出,这种无差别、粗放的应对策略不可持续。中央要求在接下来的疫情防控中要体现“完善差异化防控策略”,特别是“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要以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为抓手”,是十分及时和有针对性的。

法律为精准防控提供制度基础

梳理我国关于传染病防控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可以发现,立法时就已经充分注意到了疫情或者突发事件的差异化存在。

“无论哪一种突发事件,都是从一个具体的地点开始的,只要各基层政府或者社会组织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手段,加上上级政府的支持、毗邻地区的协助配合,完全可以将突发事件控制在本地区直至消除。为此,我国法律法规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为精准防控提供制度基础。”邹荣说。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了“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的突发事件应对原则,要求各级政府以及政府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政府预案、部门预案、专项预案,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授权各级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

“上述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根据传染病和突发事件发生的规律,要求各地、各部门正视当前的客观情况精准应对。只有精准才能有效,唯有精准才能做到效率最大化,也正因为精准,才必然体现出差异化。”邹荣说。

精准防控并非取消防控措施

邹荣认为,差异化防控、精准防控,应当遵循分区逐级降低应急预案直至回归常规传染病防控状态的步骤。

邹荣指出,各省份在选择防控预案级别的标准时,应当坚持将法律制度遵循与科学规律遵循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起各自的疫情研判机制,适时经过法定程序确定防控措施。

“各省份以及各省份不同地区在选择防控措施时,应当特别重视对人员流动的管理。分区的概念是基于行政区划进行的,这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结构决定的,在物理空间上,特别是人员流动方面是无法分割的。因此,加强地区间流动的人员疫病监控,应当是实行差异化、精准防控的关键。目前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是可以保留的。”邹荣说。

实施差异化、精准防控,并不是取消防控措施。即便是解除了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所有应急机制,也必须加强疫情监测,只是在法律上转换到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常态防治状态,毕竟,国家和社会还有广大人民群众不能一直处在应急状态中。

“我们不能排除,某些地区的疫情出现反弹或者本次突发事件结束后还会出现其他的突发事件。当上述情况发生时,差异化的精准防控还是必须要坚持的原则。但只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原则、制度、机制进行防控,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可以避免再发生类似的波及全国的重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邹荣说。

标签: 多省份 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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