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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风生水起” 新规将掀起风控基础完善的浪潮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集意见的截止时间马上就要到了。近1个月的时间里,这个征求意见稿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四十三条,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定义、经营范围、公司准入门槛等内容作出了规范。

“叫停”跨省业务开展

近几年,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风生水起”。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市场对小额借贷的需求,线上开展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运而生。而后,BAT等互联网公司凭借技术优势,加速在网络小额贷款领域布局,并成为头部企业。

水涨船高之下,潜在的风险逐步显现。与传统小贷不同,网络小贷突破了地域限制,向全国互联网用户提供贷款,加之后期“现金贷”乱象的出现,2017年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治办下发特急文件《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叫停了网络小贷牌照的发放。而当时市场上共有网络小贷牌照249张,其中完成工商注册的229张,已过公示期但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的网络小贷牌照20张。

翻看此次的征求意见稿,监管部门首先明确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定义:“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在近期召开的一次线上会议上, 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副秘书长孙扬表示,对网络小贷业务的定义将促使小贷业务实现全流程数字化。

事实上,目前一些公司开展网络小贷业务只能做到部分流程的线上化,例如风险审批和贷款回收这些环节是在线下完成的,有的公司甚至连线上客服都没有。

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相比线上全流程业务的开展,这条要求将把网络小贷公司推向一个十字路口:未来只能在注册地所在的省内开展业务,如果想要跨省开展业务,就要通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如果正式出台的新规保留了这条内容,那么接下来,许多人的目光都会聚焦到一处,关注哪些企业能拿到跨省展业的这张“入场券”。

孙扬认为,通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并不简单,监管部门可能会开展实地的“尽调”(尽职调查),企业想要跨省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甚至是向全国展业,如果没有一定的风控能力和科学的管理能力,顶层监管部门肯定不会考虑批准。

更引人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对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设定了10亿元的门槛,跨省开展业务的公司为50亿元,且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资本金的要求会让资本并不雄厚的网络小贷公司退出历史舞台。”孙扬认为,这也是为了提高小贷公司的抵御风险能力。

事实上,过去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监管一直落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身上,一些地区对注册资金的门槛要求虽然高于传统小额贷款公司,但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不高,有的只有5亿元。有媒体统计过,目前,全国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50亿元的,不超过5家。

在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涛看来,50亿元的注册资本金门槛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跨省业务提供了一个硬性指标。但长期来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跨省业务的审批会有相关的标准或是细则出台。

他认为,如何确定网络小贷业务的开展是否限制在省内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因网络小贷业务的贷款对象很大一部分是个人,个人的社会流动性很大,凭哪些信息去判断其是在省内开展的业务,对借款人的户籍、手机号、抵押担保物等如何核实,这些现实问题值得各地监管部门深思。

新规将掀起风控基础完善的浪潮

征求意见稿要求,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的注册地与该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

目前,许多互联网公司的注册地和其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地分在两省,这给监管带来了一定困难,征求意见稿提出的要求有助于改变监管“两张皮”的现状。但也有行业人士认为,注册地的调整并不容易,这涉及整个公司的运作、人员和场地的变动,也意味着企业将投入更多成本。

征求意见稿还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开展提出了要求,如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在孙扬看来,个人贷款金额的限制对业务的开展影响并不大,但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开展有很大的影响。事实上,许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都在为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其单笔借款额度往往不低于100万元,有的甚至接近上千万元。

“网络小贷公司未来只能做供应链末端的分销商,100万元以上的供应链金融贷款业务可能通过助贷的方式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放款。”孙扬认为,征求意见稿通过限制放贷的资金额度,进一步使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向低收入个人、小微企业开展借款业务,回归“普惠金融”的本质。

此外,对于单笔联合贷款,征求意见稿要求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在孙扬看来,网络小贷公司虽然有资本金,但放贷主要靠银行提供的资金,在一些场景的联合贷款中,有的头部小贷公司出资比例仅为1%,现在提升联合贷款的金额将进一步提升企业对风控的重视程度,会推动其做好风控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禁止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

现在有的互联网巨头控股的小额贷款公司不止一家,按照这一要求,需要关闭手里多余的公司,或者稀释股份由控股变参股,但这也相应地会降低互联网贷款的业务量。

在孙扬看来,禁止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的要求,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做穿透式监管。未来,无论是地方监管部门还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都将重点监控小贷公司的股权结构。

因此,有行业人士担忧,对网络小贷业务开展的一系列要求势必会影响到一些企业的估值和上市。在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看来,征求意见稿中的要求对头部平台的影响比较大。

孙扬认为,新规对于一直在省内开展业务的中小型网络小贷公司反倒是一个机遇。这些机构的消费贷款量不大,随着大型网络小贷公司业务量的下降,地方银行会考虑把资金转向中小型公司,但也提高了对中小型网络小贷公司的技术风控能力的要求,“中小型网络小贷要加紧升级风控和金融科技系统,加大对省内区域市场的场景渗透,以适应未来业务的大幅度增长。”

转战消费金融是最好的出路吗

有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担心,只能开展省内业务,是否未来将和本地传统小贷公司“分食”同一块蛋糕。

在北京市网络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车宁看来,表面上看,省内业务会形成线上和线下的竞争,但网络小贷有更加开放的生态体系,两者可能会争夺优质资产,但两者之间不会直接厮杀。

尹振涛认为,在省内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一般是中小型公司,压力会比较大。一方面,这些公司要和在全国开展业务的公司竞争;另一方面,还要面临和地方线下小贷公司之间的竞争,“在这个赛道上,大家拼的还是好的资产端和资金端,一定要找准自身的特征。”

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有行业人士认为,监管趋严,门槛太高,并不利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

“从金融风险的角度看,没有严不严苛,只有重不重要。”黄大智指出,按照目前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现在市场上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几乎没有完全符合规定的。

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小贷业务的整改给出了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

尹振涛认为,新规落地后,随着网络小贷公司的整改,短期内市场上资金供给肯定会减少,但长期看,市场还会有新的主体进入,可能会通过并购或整合形成更大的网络小贷运营主体。

黄大智认为,正式文件出台后,如果门槛没有过多的调整,那么许多公司就要作出是否退出网络小贷业务市场的选择。因为从注册资本金和放贷规模的要求上看,一些企业可能认为小贷业务的“投入产出比”并不高。

事实上,许多互联网巨头已经布局消费金融领域,注册了消费金融公司。而消费金融和助贷业务,成为网络小贷公司转型最大的可能。

在尹振涛看来,接下来,网络小贷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之间会面临很大的竞争,“消费金融的优势很明显,门槛没有网络小贷高,可能会使得消费金融的牌照更有价值。”

“网络小贷公司要清楚自己转型的目的是什么。”车宁认为,如果只是为了规避接下来网络小贷业务要面临的门槛和监管,那么消费金融领域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可能也有新规出台,甚至包括助贷在内,有些监管可能已经“箭在弦上”。(记者 宁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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