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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大华会计师所违法遭罚没180万

11月9日,证监会重庆监管局网站公布的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审计项目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28日大华会计师所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600666.SH)签订业务约定书,奥瑞德委托大华会计师所对其2017年度财务报表等进行审计。2018年4月27日,大华会计师所出具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6046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大华特字[2018]002552号,以下简称“《专项说明》”)等文件。大华会计师所就奥瑞德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收费60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于建永、段岩峰。

二、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一)未对期后诉讼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审计报告》出具前,奥瑞德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4)显示,奥瑞德及其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等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被告。大华会计师所在询问了时任奥瑞德财务总监刘某和奥瑞德实际控制人左某波并核对奥瑞德银行流水后即认为公告涉及诉讼事项与奥瑞德无关。对该期后诉讼事项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确认涉诉借款事项与奥瑞德是否有关,导致未能发现2017年度奥瑞德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能发现奥瑞德2017年度财务报表存在错报,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说明》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大华会计师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八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对应收账款异常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就奥瑞德有限虚构向东莞市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镀膜”)销售145台3D玻璃热弯机事项,奥瑞德分别于2016年、2017年确认了收入。奥瑞德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5),称上述销售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并对相关会计科目进行了追溯调整。大华会计师所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已经了解到上述销售回款的有关异常情况,但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销售回款的资金是否实际来源于奥瑞德或其关联方,也未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商业合理性进行进一步核实,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消除异常函证上的疑虑,导致未发现上述销售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华会计师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大华会计师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于建永、段岩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责令大华会计师所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于建永和段岩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奥瑞德前身为重庆西南药业有限公司,于1993年11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12.27亿元。1993年7月12日,公司股票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5年,公司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600666。

大华会计师所前身为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9日,业务范围包括审计鉴证、管理咨询、资产评估、工程咨询、税务服务等,服务对象主要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段岩峰所在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为110101480059,批准注册时间为2014年7月16日,批准注册文件号为京会协〔2014〕87号,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股东)。

于建永所在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为110002720017,批准注册时间为2004年6月20日,批准注册文件号为京会协(2004)070号 ,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股东)。

2018年4月24日,奥瑞德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显示,因朱丽美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诉讼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民间借贷纠纷及仲裁前财产保全原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被申请轮候冻结。

2019年4月26日,奥瑞德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公司管理层通过自查,发现奥瑞德下属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在2016年度及2017年度存在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相关经济业务确认为销售收入,以及不符合收入回款条件的相关经济业务确认为销售回款的情形。其中:(一)在2016年度及2017年度销售给客户的一百余台套设备,合计销售金额1.70亿元。(二)在2017年度收到客户设备回款1.10亿元和3079.00万元,该经济业务不符合收入回款条件。由于上述借款或销售行为发生在2016年度及2017年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奥瑞德对以上账外借款事项及不符合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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