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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人保寿险北京分公司三宗违法遭罚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对人保寿险北京市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京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显示,人保寿险北京市分公司未按规定报送产品说明会备案资料且不改正;新单回访超犹豫期且不改正;团险渠道内控制度不健全,银保监会北京银保监局责令人保寿险北京市分公司改正并处罚款4万元;给予宣艳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给予芮莉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上述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注册资本金257.61亿元,总部设在北京,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旗下的重要成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对其直接持股71.08%。公司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公司报备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修改,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停止使用:(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禁止性规定;(二)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政策;(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内容显失公平或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五)保险费率低于成本价格构成不正当竞争;(六)条款设计或厘定费率、预订利率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七)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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