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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幽美生物被法院冻结700万元:涉嫌从事传销活动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行政裁定书,显示,北京幽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幽美生物)等相关公司因涉嫌从事传销活动,为防止其逃避执行,法院冻结北京幽美生物及相关公司银行存款共7000000元。

因涉嫌传销被法院冻结财产 此前被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情显示,2020年10月14日,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北京幽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万嘉合生物技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佳和幽美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实际上,2020年4月北京幽美生物就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情显示,2020年9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邵宝成与王英、北京幽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该裁定书显示,根据法院调取的河北省临西县公安局的回复函证据显示,北京幽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被河北省临西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侦查,并对该公司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吴继群(该公司董事长)、丰彬(该公司总裁)等人进行刑事拘留,现均已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天眼查显示,2020年8月1日,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丰彬,吴继江等相关案件的财产保全执行,即(2020)鄂1223执保64号。

曾有媒体报道称,佳合家美的代理分为4个级别,分别为体验创客、创业创客、核心创客以及非公开的合伙人。根据不同级别设立不同的门槛费用,享受不同的拿货价格。

体验创客首批一次进货5瓶690元,138元/瓶,或者一次性进货10瓶1380元;创业创客首批一次性进货50瓶5400元,108元/瓶;核心创客需要一次性购买200盒产品17600元,享受88元/盒的拿货价(零售价为198元/盒)。

在成为核心创客后,需要直接推荐不少于三名核心创客,且每名核心创客为创造的销售业绩达到200盒,才能升级成为合伙人。

为促进代理队伍的壮大,为拉人头事业创造源源不断的动力,佳合家美还设置了合伙人专属奖励。合伙人享受78元/盒的最低拿货价,合伙人培育的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合伙人按照5:3:5发放奖金等。

北京幽美生物旗下品牌“佳合家美”或存虚假宣传行为

天眼查显示,北京幽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2日,实缴资本4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丰彬,占公司股份70%,吴继东占公司股份30%。旗下品牌“佳合家美”宣称是医用护肤品品牌,主要为用户提供曖美人活力医用修复面膜以及佳合家美系列产品,包括活力霜、平衡霜、能量水等。

据天眼查显示,佳合家美活力霜、佳合家美平衡霜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产品。

记者从一位自称佳合家美的代理处了解到,活力霜、平衡霜帮助了很多亚健康人群获得健康,具体案例有,颈椎病,肩周炎,富贵包,风湿,腰间盘突出,腰椎病,关节炎等。

同时,佳合家美官方微信公众号宣传活力霜具有“给细胞补充能量,刺激细胞功能,激发人体自愈力”等功效。

另外,上述《邵宝成与王英、北京幽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案中显示,被告王某在销售活力霜时称该活力霜能治疗各种疑难杂症。原告邵某却在使用三天后整个右小腿和脚突然肿了,随后越肿越严重,小腿变成了青紫色,脚踝处出现一道很深的凹陷,且伴有麻木发凉感。

截止到起诉时,原告右腿的症状也只是有好转,未治愈。被告北京幽美公司是佳合家美活力霜和平衡霜的生产者,王某是销售者,二被告生产、销售的化妆品宣称治疗各种疾病,原告使用二被告的产品后致其右腿损害发生,原告为治疗右小腿的损害又产生了实际花费,被告北京幽美公司不讲诚信,答应为原告治疗又反悔不履行承诺。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法院调取的材料分析,涉案事实为原告购买被告公司产品后发生的纠纷,与被告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此外,《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七)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记者 高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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