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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已正式出台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日透露称,该市《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已正式出台,商品房预售款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违规收取购房款。

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且未完成工程并联竣工验收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根据《办法》,预售款监管期限自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完成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合格后商品房集中交付止。预售款监管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多方监督”原则。成都市住建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预售款监管服务平台,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选定一家监管银行的综合性支行(下简称:承办银行),以商品房项目为单位开设一个预售款监管账户,承办银行在该监管账户下按预售许可范围(最小为一幢)设立监管登记台账,记录预售款收存、支取等情况;开发企业与监管部门、承办银行需签订预售款三方监管协议。

《办法》对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至预售商品房完成并联竣工验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核定预售款监管额度,在三方监管协议中予以明确。预售款监管额度将与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挂钩。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在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信用等级为A++级且提供银行保函的,监管额度下浮40%;A+级且提供银行保函的,监管额度下浮20%;A级且提供银行保函的,监管额度下浮10%;B级的,监管额度按正常值核定;C级的,监管额度上浮20%;D级的,监管额度上浮40%。

记者注意到,该《办法》明确,预售款应当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违规收取购房款。预售款包括承购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全部购房款。成都市住建局表示,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过监管额度的资金,承办银行凭开发企业的支付指令即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办法》还对工程建设各进度节点上的预售款余额进行了明确。

《办法》提出,成都市住建部门应加强监管服务平台的监测和随机抽查,并将各区(市)县预售款监管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事项;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资金异动情况,受理咨询投诉,会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置违规行为,并公开披露。

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按照相关规定,由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纳入“成都信用网”公开披露并抄送企业总部;情节严重的,开发企业及相关负责人不得以企业或个人名义参加新的出让土地竞拍活动,不得申请审批新的建设项目,暂停办理新的项目预售许可。

监管银行违反预售款监管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或承办银行违反预售款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依照协议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通报并抄送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银保监局。贷款银行未按相关规定将承购人的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至监管账户,由此造成监管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工程建设而停工6个月以上的,由监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抄送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银保监局处理,市住建部门不再与其签订预售款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款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按规定予以信用记减分,并向社会公示。

据悉,《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将从2021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记者 刘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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