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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帝尔特车间清场不彻底致产品抽检不合格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日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药监厦稽办〔2020〕3-024号)显示,厦门帝尔特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帝尔特”)委托维露奇(厦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爱得利玉米婴儿爽身粉”(生产批号:200519)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20CH0384),“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规定。

该批次产品销售给北京、兰州、广西等各地代理商,销售价格为每瓶8.36元,货值共计2.35万元,扣除召回1946瓶,厦门帝尔特实际销售862瓶,扣除召回涉案产品货值1.63万元,实际违法所得为7206.32元。

福建药监局判定,上述厦门帝尔特企业有限公司委托维露奇(厦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爱得利玉米婴儿爽身粉的行为,属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参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HZTL-4条B档,福建药监局决定没收厦门帝尔特召回的1946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7206.32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2.16万元,合计共2.88万元,其中,厦门帝尔特承担罚款1.80万元(包含违法所得7206.32元)、维露奇(厦门)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担罚款1.08万元。

此外,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药监厦稽办〔2020〕3-024号)显示,2020年7月28日,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收到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转来的检验报告(编号:2020CH0384),该单位在全省化妆品监督抽检中,标示委托方为当事人厦门帝尔特企业有限公司、受托方维露奇(厦门)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爱得利玉米婴儿爽身粉”(批号:200519)经检验,“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规定。

2020年8月3日,办案人员在维露奇(厦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并提取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协议、产品销售台帐、产品进出台帐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查明批号为200519的“爱得利玉米婴儿爽身粉”系厦门帝尔特委托维露奇(厦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委托生产2880瓶,因生产过程产生损耗,实际交货2808瓶,无库存,因此,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厦门帝尔特、维露奇(厦门)化妆品有限公司获悉公司生产的产品被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组织自查并启动召回程序,经排查是由于车间员工清场不彻底,粉车间粉的过筛机上的残留物带菌导致生产出来的产品不合格。2020年8月10日,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决定对厦门帝尔特、维露奇(厦门)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化妆品,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

2020年8月26日维露奇(厦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接受调查询问,根据委托代理人的陈述及提供的的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加工协议、产品购销合同、产品销售台帐、销售发票复印件及关于爽身粉抽查不合格情况的整改报告等有关证据材料,批号为200519的“爱得利玉米婴儿爽身粉”系厦门帝尔特委托生产,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产品购销合同,委托数量为2880瓶,因生产过程产生损耗,实际交货2808瓶,每瓶向当事人一收取3.7元,货款共计1.04万元。

2020年9月3日,厦门帝尔特厂长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爱得利玉米婴儿爽身粉备案凭证、产品购销合同、销售清单、销售发票、出货单、说明函、召回通知、召回报告、关于退货的说明、退货单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厦门帝尔特委托代理人陈述及有关证据材料,厦门帝尔特委托维露奇(厦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爱得利玉米婴儿爽身粉委托生产价格每瓶3.7元,销售给北京、兰州、广西等地代理商,价格为全国统一零售价格22元的3.8折每瓶8.36元,货值共计2.35万元,尚未收到货款。截止2020年9月3日共召回涉案批次不合格爽身粉1946瓶,当事人一实际销售862瓶,扣除召回涉案产品货值1.63万元,实际违法所得7206.32元。

综上,厦门帝尔特委托维露奇(厦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爱得利玉米婴儿爽身粉”(生产批号:200519)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20CH0384),“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规定。该批次产品销售给北京、兰州、广西等各地代理商,销售价格为每瓶8.36元,货值共计2.35万元,扣除召回1946瓶,当事人一实际销售862瓶,扣除召回涉案产品货值1.63万元,实际违法所得为7206.32元。

上述行为属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能够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闽市监规〔2020〕1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HZTL-4条B档,应没收当事人召回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参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HZTL-4条B档,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决定没收当事人召回的1946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7206.32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2.16万元,合计共28825.28元,其中,厦门帝尔特企业有限公司承担罚款1.80万元(包含违法所得7206.32元)、维露奇(厦门)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担罚款1.08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厦门帝尔特企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8月2日,注册资本300万美元,该公司为帝尔特企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帝尔特企业有限公司总公司位于台湾新竹。成立伊始主要为国外婴童用品企业代工,客户遍布美国、欧洲、东南亚及澳洲等地。公司旗下品牌有爱得利IVORY、贝芬妮诗BIOPHYLICS、利儿康,人之初等,主打品牌爱得利。爱得利产品包括奶瓶、奶嘴、安抚奶嘴、牙胶、婴幼儿成长辅助用品、婴幼儿护理用品、清洁用品、妈咪用品、安全用品、针织用品、婴幼儿护肤洗涤用品、纸尿裤、纸尿片、湿巾等。

维露奇(厦门)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16日,注册资本35万美元,庄淑英为大股东、实控人、董事长、总经理,持股比例60%。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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