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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宣传打擦边球被判不正当竞争


【资料图】

本报讯(记者王鑫 方大丰 通讯员郝立柯)近日,湖南长沙的一家粉体输送公司,虚假宣传公司是“国家高新企业”,并盗用原告工程业绩,将原告企业字号恶意抢注商标。最终,法院判决这一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的原、被告均为粉体输送企业,双方之间属于同业竞争关系。被告在官网宣扬公司是“气力输送领域的国家高新企业”。原告认为,被告非高新技术企业但宣称为高新企业,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扰乱了同业市场竞争秩序。被告则辩称,“高新企业”并非“高新技术企业”,并非授权许可才能使用。

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高新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仅有技术二字区别,在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情况下,被告为了不正当增加其竞争优势,宣传其为“高新企业”,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为“高新技术企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扰乱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

最终,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

据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作为国家“火炬计划”配套落地政策,是一项专门针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引导政策。对获评企业来说,除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更代表了国家对企业创新能力的认可,同时也无形中彰显企业和品牌更高的市场价值和竞争实力。

该案承办法官方群英表示,本案被告宣称其为“高新企业”,实质是利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市场影响力,通过虚构经政府背书的资质,用以宣传其科技创新的水平能力,意图使相关公众对其经营实力或产品性能产生误解,从而达到提升企业美誉度、粉饰品牌形象、提升其市场认可度和竞争力的目的,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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