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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观焦点:租来的兰博基尼遭损坏,损失谁来担?

近年来,随着汽车租赁行业的兴起,车辆损害赔偿纠纷逐渐增多。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


(相关资料图)

擅自转租造成车辆损失28万元

2021年7月,李某向南山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租赁一辆兰博基尼小汽车。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个月,总租金为8万元。同时,合同约定车辆租赁期间,如发生划痕、刮伤、车辆部件损坏等车辆损伤的,李某应向汽车公司赔偿损失。

合同签订后,李某到汽车公司验车确认无误,取走车辆开至珠海,擅自将车辆违规转租给他人使用,但因他人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危险驾驶,导致汽车严重受损。经汽车公司评估,维修车辆及产生的停运损失等费用共计28万余元。

对于这笔数目不菲的赔偿金,双方经多次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原告汽车公司将被告李某诉至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判令被告李某赔偿损失。

法院判赔各项损失21万余元

南山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汽车公司和被告李某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李某作为涉案车辆的承租人,违规将车辆转租他人使用,造成车辆损坏,并存在违法行为受到交警处罚。

租赁合同到期时,原告公司工作人员收车时发现车辆存在异常情况,并于次日与被告一同前往汽车维修点进行检修,经检测认定车辆存在损坏情形后,被告李某对于涉案车辆产生的损害事实、车辆维修费用、停运损失等亦未提出异议。依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汽车公司因车辆受损造成的维修费、车辆加速折旧费、车辆停运损失等费用。

综上,南山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汽车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车辆加速折旧费、停运损失费、律师费等费用共计21.4万余元。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李某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承租人应爱惜租赁财产

随着汽车租赁行业的兴起,为更好保护租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汽车租赁合同中应详细约定租金标准、维修费用、停运损失、维权支出、责任承担等关键条款。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应按照交通法规安全驾驶车辆,不要为追求刺激体验或驾驶快感,进行“飙车”“炸街”等行为,以免造成交通事故,引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租期届满出租人收回车辆时,应仔细检查车辆,发现问题当场固定证据,便于日后维权。由于车辆自身原因导致产生维修费用等相关损失的,承租人无需担责;但如果由于承租人存在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等情况的,承租人需承担车辆的损失赔偿责任。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上述法律可知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交易惯例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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