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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年税惠红利至:2023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相关资料图)

1月9日,财政部官网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开年税惠新策,政策适用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明确了“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新策,将在今年继续释放税惠红利,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活力。

记者从深圳税务部门了解到,根据1号公告,最新政策适用期间,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新策适用期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则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是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所谓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二是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所谓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据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则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另,根据1号公告规定,新政策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如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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