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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政策

3月29日,“深圳市率先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的新闻引发持续热议。这是继升级“双Q”政策、建设“好人举手平台”后,深圳地区深入落实私募基金行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又一关键举措。

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在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深圳证监局的指导下,对市场各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权威而专业的政策解答。

Q、为什么开展试点?

A:为抢抓综合改革试点重大机遇,打造契约型基金及管理人集聚和创新发展高地,助力深圳国际风投创投中心建设,深圳地区开展该试点工作。该次试点有利于增加资本市场长线资金供给科技创新战略,有效优化被投企业IPO或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及并购重组的法律机制等,对于深圳市乃至全国风投创投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Q:什么情况下适用该项试点相关政策?

A: 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备案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以成为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式,对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在深圳的企业(即注册地在深圳的企业)进行投资的,适用该项试点相关政策。

Q:商事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A: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被投企业进行商事登记,除依法提供办理商事登记所需材料外,还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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