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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适用规则》出台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福州市司法局联合出台《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21年7月15日起,对列入《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的28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凡符合适用条件的,将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涉及注册登记、广告等12个类别。据悉,这是福建省首张行政监管部门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推出的轻微免罚清单。

据介绍,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前期有关调研中发现,一些小微企业、初创企业因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较易在非主观故意情况下发生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如果一律予以处罚,将极大挫伤其创业创新的积极性,不利于其健康发展。有的罚款数额虽小,但直接影响企业的信誉、融资甚至上市,进而严重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规则》和《清单》的实施,将使初次轻微违法的市场主体得到改正机会,避免因行政处罚而留下不良信用记录,让市场主体感受到“更有温度的执法”,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初创企业提供容错支持和发展空间。在起草过程中,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福州市司法局始终本着包容审慎的基本原则,既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将确实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依法依规可免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化、标准化,又要明确免罚事项的适用条件,厘清罚与不罚的边界,避免清单执行中出现偏差、让清单成为企业违法违规的借口。经过认真研究论证,《规则》对清单的适用进行了严格限定,规定依据清单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系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单项违法行为,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及时改正(含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四是清单针对单项违法行为所列明须同时具备的其他适用条件。除适用条件严格把关以外,对不予处罚程序也严格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与办理其他违法案件一样,仍然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等法定程序,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据悉,《清单》针对这类市场主体较易发生的违反登记管理、广告监管规定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不予处罚事项。如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等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依照《广告法》应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根据清单,符合首次发生等条件,同时具备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不超过10日、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少于100份、互联网自媒体广告浏览量低于200次,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服务营业额未增加的等条件的,不予处罚。针对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企业,清单也设定了相应的不予处罚事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依照《电子商务法》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纳入清单后,符合首次发生等条件的,不予处罚。此外,针对其他一些常见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做了规定。如经营者未明码标价或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根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清单规定,对符合首次发生等条件的,不予处罚。

下一步,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加强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监督,坚决纠正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除责令改正外,执法部门还要通过劝导、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及时开展教育工作。同时,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和执法实际,实行清单动态化管理,适时推出后续批次免罚清单,不断加大惠企扶企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优化营商环境。(记者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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