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平台不得干涉经营者自主经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3月15日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办法》共5章56条,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
针对网络交易新业态监管问题,《办法》对当前“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者定位作出了明确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同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针对压实平台责任问题,《办法》规定了平台应当每半年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平台要对平台内的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平台不得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通过各种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多平台经营、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办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要求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展期、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办法》细化了电子商务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增强了电子商务法的可操作性、可塑性、可裁性以及可执行性,使电子商务法长出了“牙齿”。对于规范平台的自律、规范电商的经营活动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体现了规范和发展并重,更加注重规范,诚信和创新并举,更加注重诚信,同时也更加注重安全的理念。
您可能也感兴趣:
为您推荐
他们一天跑两趟 两天跑一个“半马” 47户独居老人无一成为孤岛
疫情之下的你变了吗? 是消费降级还是极简生活? 宅家数月,社交达人还是回归自我?
英国科学家新研究指出:边界终于找到了 研究发现银河系宽约一百九十万光年
排行
- 19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7.0025
- 地方财政满足“三保”没问题 财政收支的矛盾将得到缓解
- 农民增收,防疫复产两手抓 让农民群众在全面小康之年腰包更鼓
- 车内消毒、分散就座、送餐到手……交通部门优化途中服务——...
- 商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中国将全力稳住外贸基本盘 长期向好...
- 重点种子企业复工率达92% 同时动员31个省份分别建立农资保供...
- 我国外贸进出口涌现新亮点 对东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
- 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 我国产业链优势无可替代 跨界生产口罩...
- 这次疫情防控战突显了精确诊断的重要性 中国生物医药产业引...
- 中国经济战“疫”录:供应链“能力聚合”与“数字化”转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