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经 > 正文

禾美农业连改5年财报数据收警示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广西禾美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5号)显示,经查明,广西禾美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美农业”,833515)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11月13日,禾美农业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做出说明。公司对2016年至2019年度、2020年半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其中,调整影响2016年净利润-638.15万元,调整前2016年净利润62.90万元,调整后2017年净利润-575.26万元,调整比例为-1014.62%;调整影响2016年净资产-638.15万元,调整前2016年期末净资产4600.83万元,调整后2016年期末净资产3962.67万元,调整比例为-13.87%.

调整影响2017年净利润-879.37万元,调整前2017年净利润373.64万元,调整后2017年净利润-505.73万元,调整比例为-235.35%;调整影响2017年期末净资产-1517.52万元,调整前2017年期末净资产4974.47万元,调整后2017年期末净资产3456.95万元,调整比例为-30.51%.

调整影响2018年净利润-1319.12万元,调整前2018年净利润891.55万元,调整后2018年净利润-427.57万元,调整比例为-147.96%;调整影响2018年净资产-2836.64万元,调整前2018年期末净资产5866.02万元,调整后2018年期末净资产3029.38万元,调整比例为-48.36%。

调整影响2019年净利润-603.42万元,调整前2019年净利润1083.21万元,调整后2019年净利润479.79万元,调整比例为-55.71%;调整影响2019年净资产-3440.06万元,调整前2019年期末净资产6949.23万元,调整后2019年期末净资产3509.17万元,调整比例为-49.50%。

调整影响2020年上半年期末净资产-3440.06万元,调整前2020年上半年期末净资产6863.86万元,调整后2020年上半年期末净资产3423.80万元,调整比例为-50.12%。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判定,禾美农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杜正东和财务负责人游含焜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会计差错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禾美农业、杜正东、游含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记者查询发现,禾美农业成立于2011年2月28日,注册资本3662万人民币,杜正东为第一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35.69%。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自觉接受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管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标签:

精彩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