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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应抓住关键部位

8月1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简称《通知》)。全文包括促进公平准入、强化要素支持、加强法治保障、优化涉企服务、营造良好氛围等五方面共二十八条内容,又称为“28条”。


(相关资料图)

看到“28条”令全社会欢欣鼓舞,更让全国所有民营企业倍感振奋。因为《通知》的发布意味着从政策层面直接步入操作层面,将之前发布《意见》的“31条”内容进行逐一分解,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解决民营经济遇到的各种困难或问题,实现部门之间密切配合,整合政府以及社会各类资源,汇集支持民营经济的合力,使《意见》能够落地有声。

总之,“28条”能让民企看到希望,干起来有了劲头,对提振民营经济信心、提高民企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热忱,激发民营经济活力以及提高民营经济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将起到积极而有效的推动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28条”实际也明确了政府各职能部门在落实意见中的具体责任与目标,等于是给各部门下了“军令状”,深入民企实际,发现民企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采用现场办公式和“一揽子”解决办法,为民企提供系统性的解困和扶助措施,使民企环境改善的效率得到极大的提升,民企获得的各项政策利好得到极大的享受。

作为金融机构来说,处于社会各类资源中的关键部位,具有“神经中枢”功能,因而在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中更应该不遗余力,让金融机构给予民营经济的各项优惠金融措施发挥得更加淋漓尽致。

就“28条”给予金融机构的目标任务而言,应主要从两方面对民营经济鼎力支持:

一方面,进一步降低民企融资门槛,提高民营经济融资能力,让民企能够真正在资金上实现解渴,破除融资难困局。民企由于拥有一定固定资产或基础设施,但没有达到上市或发行债券基金的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企融资能力,使不少民企手握资产但无法融资。对此,证监会应为民营企业做实实在在的工作,允许民企将自己手中的办公楼、酒店、餐厅、工业园区等房地产统一打包给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经理代为投资,让投资者从中分红和分配股息,增强民间资本对民企的投资吸引力,真正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消除民企融资瓶颈。

同时,金融机构应消除对民企参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身份歧视,按照不久之前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努力调动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的政策要求,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攻关,牵头承担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基因和细胞医疗、新型储能等领域的攻关任务,使民企能与国企平起平坐和公平竞争,公平享受国家金融政策的阳光雨露。

另一方面,积极调配各类金融资源,向民企进行最大限度的倾斜,使国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政策能真正显现成效。目前,中央政府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不少,但因为金融部门在执行政策力度上不够、倾斜度欠缺,难以将金融资源对民企进行合理的配置。由此,此次发布的《通知》就相关金融政策制度予以进一步明确,给予金融部门大胆创新更大的空间和更有力的支持,这些政策措施需金融机构勇敢作为。一是将金融要素资源向民企倾斜,认真落实延长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期限至2024年底的政策要求,继续拓展普惠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将普惠金融覆盖到民营经济每个空白领域,焕发民企经营活力。二是健全金融服务民企网络体系,扩大金融服务民企范围,进一步提高民企金融服务的易得性。金融机构应将自己的信贷系统对接“信易贷”和地方征信平台等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并积极有效打通跨部门信用联通,消除信息壁垒,为民企提供更加准确而有效的信贷服务,提高民企信贷融资的便捷性。三是适当降低担保抵押贷款比重,提高信用贷款额度,针对有市场发展前景、守信的民企可适当提高信用贷款比重,让民企信贷融资门槛进一步降低。四是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监管考核也应因时而动,对于支持民企因市场变化、政策调整、天灾人祸等各种不可抗力因素诱发的不良贷款,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放宽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要求,提高监管容忍度,消除金融机构支持民企的后顾之忧。

文/莫开伟

编辑 宋钰婷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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