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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微动态丨上海跨境投融资“大动作”!临港新片区QFLP新政扩围至上海市全辖

记者 | 冯赛琪

“上海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新政将扩围至上海市全辖。”


(资料图片)

2月17日,上海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新政扩围宣传培训会举行,解读外汇新政和实施办法修订要点。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2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印发《关于临港新片区部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的通知》,QFLP试点外汇管理新政由临港新片区扩大至上海市全辖,进一步释放便利化政策红利,更好惠及市场需要。

据上海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扩围的QFLP试点外汇管理改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拓宽了QFLP募集的境外资金境内支出范围。允许QFLP通过股权、债权等形式在境内开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的各类投资活动(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具体包括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等。

二是简化外汇登记,资金进出自由、汇兑便利。同一管理企业负责的不同基金之间可灵活调剂使用额度;QFLP试点规模实行余额管理,外国投资者可在登记额度内自由汇出、入本金参与试点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符合条件的外汇资金入境后可直接结汇;试点业务项下无需办理试点基金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境内被投资企业接受再投资外汇登记,两者均无需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等。

三是QFLP试点基金组织形式灵活。试点基金可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负责人介绍,此次将临港新片区QFLP外汇新政进一步推广至上海市全辖,是外汇局持续规范和完善QFLP试点业务,推动股权基金跨境投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的又一重要举措,充分发挥了上海在全国外汇改革中先行先试、示范带动的功能作用,为全国外汇领域改革开放试制度、探新路积累经验。

此外,上海拟在此基础上,修订地方层面QFLP试点实施办法。

此前共有86家机构获得试点资质,试点主要投资于境内生物医药、基础设施及环保业、互联网与信息科技、高端制造业四大领域。

据上海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人介绍,拟修订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形式上基金类型增加契约制,企业名称按需设立,删除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企业性质方面,明确增加内资管理人。投资方面,投资导向为ESG、国家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鼓励与境内各类基金开展多种合作。在风险防控上,增加业务时限要求,明确日常监管模式。

标签: 上市公司 实施办法 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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