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国忠:政府成不了巴菲特,除非政府从一开始就创造出正确的“基因”,否则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的失败是必然的。 中国金融大典 亚洲国家政府并不甘心只拥抱美国国债,而是希望手里的巨额外汇储备能赚取更高的利润回报。为此,中国和韩国都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投资公司(State Investment Companies,以下简称SIC),以使用一部分外汇储备购买其他种类的海外资产。而此前阿布扎比、科威特、挪威、沙特阿拉伯和新加坡等国家均已开始了这样的尝试。不过,这些国家在SIC运作上的经验可谓苦乐参半。虽然有关这些SIC业绩表现的数据信息并不透明,但有很强的迹象表明,其表现堪称糟糕,获利能力可能还比不上像指数基金这样的被动投资。如果一家国家投资公司期望获得上佳表现,那么一开始就应该严格限定它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 国家投资公司的兴起,源于一国政府本着未雨绸缪的目的来存储额外资金。那些出口自然资源的国家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这些国家通过出口易枯竭的自然资源获得了高额收入,如果在当下把这些财富挥霍一空,那么在自然资源消耗殆尽之时,国民的生活水平就会陡然下降。进一步说,这样的做法也会引发所谓的“荷兰病”(通过大量出口“神赐”的自然资源致富,导致本国货币的升值压力加大,并损害该国的制造业)。当这些国家的个人和公司都不愿持有海外资产时,该国政府就理所当然地增加海外资产储备,以减少本币升值压力,并未雨绸缪。 1950-1970年代的婴儿潮和后来的“只生一个”的计划生育政策,让中国目前正经历着一场急速变化的人口周期。目前,中国的劳动力就好像沙特阿拉伯的石油一样,高劳动力比率所带来的高储蓄率是不可持久的。随着中国社会开始老龄化,储蓄率也会下降。这更加突显中国积累外汇资产的意义:不把所有的储蓄都用来国内投资,如此一来,二十年后,当储蓄短缺时,外汇储备就会派上用场。日本已经经历了这样的人口周期,如今,老龄化的日本社会愈发依赖其海外资产的赢利来维持人民的生活水平。在这方面,中国可以向日本学习。 当政府掌握了大量的海外资产之后,它们自然希望从中得到更高的回报,所以,设立像SIC这样特别的下辖机构就是顺理成章的举动。比如,沙特阿拉伯的国王资本公司(Kingdom Capital of Saudi Arabia)和新加坡的政府投资公司(Government Investment Corporation),此类机构控制着数千亿的美元,在最重要的金融交易中经常可以感到它们的存在。例如,国王资本公司就经常把大把的钱投到陷入困境的公司——它在高盛和花旗集团的主要股份即源于这样情势下的投资。尽管有几笔成功的投资曾引起了外界的关注,但总体来看,SIC的表现值得怀疑。 SIC的操作是高度不透明的。在我看来,这倒不是因为这些交易属于国家机密,而是隐藏其乏善可陈的表现。李光耀向外界表示,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在过去的25年里平均每年获得9.5%的收益(我们没有其他渠道的数据去证实这一点)。而标普500指数基金也能给投资者以同样的收益。可资对比的是,拥有类似投资目标的机构耶鲁基金会(Yale Endowment)在同一时期获得了年均16%的回报,而巴菲特则在比这更长的时间段内获得28%的年均回报。新加坡政府已经大幅度降低了政府投资公司的投资频率,使得其几乎成了一个被动投资者。这表明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的模式并不算成功。新加坡已让另一家政府背景的投资机构淡马锡承担更多的积极投资功能,但它的历史还太短,无法证明其效力。 SIC和美国一些大学基金会之间的对比可以给我们很大启示:后者是非盈利组织,但其表现却超越了许多基金经理。究其原因,我相信是这样的大学基金尤其适合这两点:一是即便在有限的奖金激励下,也能激发员工的才能;二是发扬了诸如“最大化长期价值”的投资理念。成功的秘诀是以最佳的价位获得资产类别,并将选择有价证券这样的工作交给最优秀的基金经理来打理。 与此相较,SIC没有创造相应的环境吸引人才加入,其组织结构更类似于一个政府机构,靠政治需要来决定关键人事任命,缺乏一个成功的投资机构所需要的独立和创造性思考的特质。除非政府从一开始就创造出正确的“基因”,否则SIC的失败是必然的。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政府必须挑选一位首席投资官(Chief Investment Officer),此人必须绝对的正直、能力深负众望并具超凡人格魅力。中国应该在全世界范围内寻找这个位置的合适人选。例如,刚才提到的美国大学基金会就是盛产这类人才的地方。人选一旦确定,他或她就应该被赋予用来组建和管理SIC的足够权力。 其次,SIC应该和政府的其他部门绝缘,政府官员应被禁止就投资事项上接近SIC。就中国而言,SIC应该设立在离北京尽可能远的地方。如果政治权力一旦被允许渗入这一组织,就会种下毁灭的种子。 其三,SIC应被赋予有限的权力,我认为它应该只被授权决定资产配置,决定股票、债券、地产以及大宗商品等不同资产的投资比例,而资产配置的原则是建立在相对价值基础上的。我相信,投资决策越有机制可循,投资回报就越好。在资产类别内选择有价证券的工作应该“外包”给最优秀的基金经理完成,SIC应有专门的部门来对这些基金经理进行绩效评估。 第四,如果一个SIC有投资基金的自主权,那么基金的规模就应该严格限定,投资目的也应明确。例如,中国应该把自然资源视为战略资产。那么,当机会出现时,中国的SIC就应该有自行购买的权力。但是,当事的决策者应该对这些资源的价值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当价格偏高的时候,他们就不应当匆忙作出购买的决策;等到价格走低时,即这些资源变得不那么受欢迎时,政府就应该支持他们逆市而上。 |